已贈送他人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2020-01-29


已贈送他人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陳先生年事已高,體弱多病,老伴也去世多年,子女都在國外定居,一直以來都是保姆小芳在照顧其生活起居。2015年2月5日,陳先生與小芳簽訂一份贈與合同,約定將其個人所有的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的一套房屋贈與給小芳,但要求小芳在其生前都負責照顧他的個人生活,小芳接受了贈與。2015年3月1日,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然而,房屋過戶後,小芳的工作態度卻慢慢的發生了轉變,對陳先生的照顧也越來越不上心,沒履行基本的工作義務。於是,陳先生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贈與,要求小芳返還受贈房屋。

那麼送出去的房還能要回來嗎,法院會不會支持陳先生的訴求呢?我們先來看看關於贈與合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吧!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關於贈與合同的撤銷,我國《合同法》中有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之分。

任意撤銷的行使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方可撤銷贈與,而且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

法定撤銷則是滿足一定的條件下,贈與人方可行使撤銷權,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同時,當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行使撤銷權來撤銷贈與。不過,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這有別于贈與人自身行使撤銷權的時間限制。

由此可見,本案中陳先生行使的就是法定撤銷權,滿足上述規定中贈與人可撤銷贈與的第三種情形,他們所簽訂的贈與合同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當小芳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時,陳先生就有權利撤銷贈與合同,要回所贈房屋。所以,如果贈與合同附有義務對方不履行的話,送出去的房,也是有可能要回來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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