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貿易商觸犯騙購外匯罪,成功爭取獲判緩刑

2020-02-21


跨境貿易商觸犯騙購外匯罪,成功爭取獲判緩刑

 

邱女士從事跨境貿易生意,在中港兩地均設有公司,為了方便客戶兌換款項,當客戶需要轉款到境外時,她便通過虛報金額、偽造報關單等方式在銀行進行換購外匯。

 

邱女士與其合伙股東及僱員被控告骗购外汇罪,本律師事務所接受邱女士委托並成功爭取法院判處緩刑。

 

案号:(2017)粤0306刑初66xx

 

相關法律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二)重複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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