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房產糾紛法律小常識匯總,買房再也不會糊裡糊塗了(下)

2020-01-29


在內地購房要注意哪些問題?遭遇糾紛後又該怎樣有效的維權?在此特地給廣大購房者收集了一些房地產維權基礎知識,供大家參考。


5、購房人反悔怎麼辦?

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辦理預售備案登記前,購房人反悔,不想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可以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生效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購房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6、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怎麼辦?

針對開發商延遲交房,業主們可集結起來找開發商討個說法,如果不行可走法律程序。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此外,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期交房,業主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催告之後超過三個月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

7、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一是置業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無效,置業者有權退房。

二是開發商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拒收的正當理由:

1、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

2、交付時不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道路、電梯、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使用條件;

4、建設單位變更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形式、空間尺寸未通知買受人;

5、交付的時間遲延,達到買受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6、竣工測繪的房屋面積差異達到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標準。

以上情形,前三種是出賣人不能證明達到交付條件,後三種是出賣人根本性違約,而且這些事實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證明的。

此外,開發商採取欺詐手段,誘使置業者與其訂立房屋銷售合同,合同無效。

比如:開發商故意告知置業者虛假情況,如竣工日期,裝修規格及質量標準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合同無效。置業者與開發商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消,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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