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多年才發現前夫在深圳有房被霸佔,可否要求分割?
陳太太與陳先生與1993年在內地結婚,後兩人移居香港定居,並育有一子一女。之後因為生意的原因,陳先生經常來往於內地,陳先生由此有了婚外情,陳太太知曉後與陳先生離婚。陳太太與陳先生辦理離婚時,只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處理,未提及和處理兩人的財產。離婚後,陳先生與婚外請人在內地再婚。
去年陳先生在香港離世後,陳太太的子女回國內辦理陳先生的身後事,發現陳先生在兩人離婚前,在深圳福田買了一套房。現在房屋被陳先生二婚妻子霸佔,不願歸還,最終陳太太將二婚妻子訴訟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
雖然離婚時,陳太太與陳先生未處理兩人的財產,且在陳先生離世時,陳先生與陳太太兩人已經離婚將近三十年,那陳太太能否可以要求分割陳先生在深圳的房產?答案是可以要求分割房產50%的產權份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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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大陸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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