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聚焦

1.1 首次離婚:一紙鑒定揭穿殘酷真相

吳先生與蔡女士結婚,次年兒子出生。幾年後兩人感情破裂訴請離婚,在離婚訴訟中,一紙親子鑒定揭穿殘酷真相——兒子非親生!

法院當時判決:准予離婚;孩子歸生母蔡女士撫養;吳先生獲賠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本以為恩怨就此了結,誰料神轉折來了!

 

1.2 重婚再離:恩怨情仇再添新篇

兩人竟重婚重婚!不過好景不長,沒過幾年又再次離婚。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兒子」由吳先生撫養;蔡女士每年支付撫養費8000元;吳先生獲贈房產一套。幾年後,蔡女士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1.3 吳先生反擊:要求賠償30萬元

吳先生同意變更撫養關係,但提出以下補償要求:

補償十二年來撫養的費用損失;

賠償精神撫慰金;

總計30萬元。


二、法院判決:第一次賠了,第二次不算!

2.1 撫養權歸生母,尊重子女意願

法院查明:兒子已12歲,在庭審中明確表達希望隨母親蔡女士生活的意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蔡女士定居香港,有撫養能力。

因此,撫養權變更歸蔡女士所有。

2.2 第一次離婚已賠償,重婚後視為自願撫養

法院認定雙方第一次離婚時,法院已對吳先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及撫養費用作出處理。當時的賠償已涵蓋了欺詐性撫養的損害。

吳先生在明知兒子非親生的情況下,仍選擇與蔡女士重婚,並繼續撫養「兒子」,此行為應視為自願撫養,而非基於欺詐的被動撫養。因此,吳先生再次主張欺詐性撫養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2.3 最終判決

撫養權變更歸蔡女士;駁回吳先生30萬元賠償請求。


三、律師觀點

欺詐性撫養可索賠,但受時效與證據限制若男方不知情撫養非親生子,理論上可主張撫養費返還及精神賠償。本案特殊性在於首次離婚已獲賠償,且重婚共同撫養的行為應視為自願撫養

子女意願年滿8周歲子女的撫養意願需被優先尊重。拖欠撫養費賠償拖欠費用應通過執行程式予以解決


四、結語

若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現親子關係存在疑點,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確認親子關係並主張權利,避免事後追索困難。法院在保障小朋友健康成長的同時,也厘清了歷史賠償與當下債權的界限。對於欺詐性撫養受害者,及時維權、保留證據、厘清法律關係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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