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聚焦
1.1 首次離婚:一紙鑒定揭穿殘酷真相
吳先生與蔡女士結婚,次年兒子出生。幾年後兩人感情破裂訴請離婚,在離婚訴訟中,一紙親子鑒定揭穿殘酷真相——兒子非親生!
法院當時判決:准予離婚;孩子歸生母蔡女士撫養;吳先生獲賠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本以為恩怨就此了結,誰料神轉折來了!
1.2 重婚再離:恩怨情仇再添新篇
兩人竟重婚重婚!不過好景不長,沒過幾年又再次離婚。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兒子」由吳先生撫養;蔡女士每年支付撫養費8000元;吳先生獲贈房產一套。幾年後,蔡女士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1.3 吳先生反擊:要求賠償30萬元
吳先生同意變更撫養關係,但提出以下補償要求:
補償十二年來撫養的費用損失;
賠償精神撫慰金;
總計30萬元。
二、法院判決:第一次賠了,第二次不算!
2.1 撫養權歸生母,尊重子女意願
法院查明:兒子已12歲,在庭審中明確表達希望隨母親蔡女士生活的意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蔡女士定居香港,有撫養能力。
因此,撫養權變更歸蔡女士所有。
2.2 第一次離婚已賠償,重婚後視為自願撫養
法院認定,雙方第一次離婚時,法院已對吳先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及撫養費用作出處理。當時的賠償已涵蓋了欺詐性撫養的損害。
吳先生在明知兒子非親生的情況下,仍選擇與蔡女士重婚,並繼續撫養「兒子」,此行為應視為自願撫養,而非基於欺詐的被動撫養。因此,吳先生再次主張欺詐性撫養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2.3 最終判決
撫養權變更歸蔡女士;駁回吳先生30萬元賠償請求。
三、律師觀點
欺詐性撫養可索賠,但受時效與證據限制。若男方不知情撫養非親生子,理論上可主張撫養費返還及精神賠償。本案特殊性在於首次離婚已獲賠償,且重婚共同撫養的行為應視為自願撫養。
子女意願,年滿8周歲子女的撫養意願需被優先尊重。拖欠撫養費≠賠償,拖欠費用應通過執行程式予以解決。
四、結語
若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現親子關係存在疑點,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確認親子關係並主張權利,避免事後追索困難。法院在保障小朋友健康成長的同時,也厘清了歷史賠償與當下債權的界限。對於“欺詐性撫養”受害者,及時維權、保留證據、厘清法律關係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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