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聚焦:港人少年狀告父親婚生子女,爭奪深圳房產繼承權

1.1特殊的身世背景

小蔡的父親蔡先生是深圳市福田區某村原村民,1997年,已婚的蔡先生與小蔡的母親婚外同居,十年後小蔡在香港出生。出生證上明確載明父親為蔡先生。

 

1.2父親猝逝,遺產之爭爆發

蔡先生突發腦梗去世,未留下任何遺囑。此時,小蔡年僅9歲。

蔡先生留下的遺產規模驚人:多棟深圳福田區自建房、商品房、公司股份、車輛、存款等,總價值數千萬元。

小蔡作為非婚生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父親遺產。而父親蔡先生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還有三人,婚生子、配偶和其母親。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確認小蔡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分割方式上,將兩棟主要自建房的實物保留給父親的原配和婚生子等人,僅判決其向小蔡支付相應的補償款260萬元。

小蔡和母親不服,提出上訴,要求實物分割!

二、法院二審改判

法院經審理作出二審判決,確認非婚生子平等繼承權:法院明確指出,蔡先生與小蔡母親的婚外情行為雖違背公序良俗,但該行為的負面評價不能影響小蔡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利。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繼承份額不應區別對待。

對於兩棟自建房,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其他繼承人拿實物、小蔡拿補償款的做法,有違平等繼承原則。考慮到兩棟房屋具備實體分割條件,判決兩棟房屋中合計187.4平方米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利歸小蔡享有。

其他遺產處理,除上述兩棟自建房外,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對其他財產的處理。

三、律師深度解讀

3.1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本案中,小蔡雖為父親婚外情所生,且長期生活在香港、與父親家族無往來,但法院仍確認其與婚生子享有完全平等的繼承權。父親的道德過錯,不構成剝奪子女繼承權的理由。

四、結語:法律守護平等,更需智慧規劃

小蔡的勝訴,是法律對非婚生子女平等權利的堅定捍衛。但這場訴訟也撕開了家庭傷疤:父親婚外情的後果,最終由兩個未成年孩子(婚生子和非婚生子)在法庭上承受。

財富傳承,不僅需要法律的智慧,更需要未雨綢繆的規劃。一份清晰的遺囑,一次坦誠的溝通,或許比萬貫家財更能守護親情最後的體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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