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聚焦
1.1 跨境置業:深圳買房只寫丈夫名
謝先生與謝太太是一對香港夫妻。婚後兩人在深圳購買了一套房產,但只登記在謝先生一人名下。
妻子謝太太聽說內地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認為婚後購買的房產應該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便要求謝先生把她的名字也加到房產證上。
1.2 加名被拒:妻子起訴到法院
謝先生拒絕了妻子的加名要求。謝太太一怒之下,在深圳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她認為:既然房產是婚後購買,又在內地,理應適用內地法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3 爭議焦點
香港夫妻在內地購買的房產,究竟適用內地法還是香港法?婚後購買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院判決:適用香港法,房產歸丈夫個人所有
2.1 法律適用:雙方均為香港居民,適用香港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謝先生與謝太太均為香港居民,雙方未就夫妻財產關係作出書面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本案中:謝先生長期居住在深圳,但謝太太一直居住在香港;雙方無共同經常居所地;雙方均為香港居民,故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2.2 香港法規定:夫妻分別財產制
根據香港法例,香港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姻關係不影響財產權的歸屬。因此,涉案房產登記在謝先生一人名下,應認定為謝先生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3 最終判決
駁回謝太太的訴訟請求,確認該房產為謝先生個人所有。
三、律師觀點
雖然謝先生長期居住在深圳的房屋,但謝太一直以來都是居住在香港,這並不導致內地的夫妻財產制度適用到他們當中,這也是本律師事務所能成功為謝生爭取適用香港法律從而爭取勝訴的關鍵。
四、結語
隨著大灣區融合的推進,越來越多的香港居民選擇在內地置業、生活。但融合的便利背後,是兩地法律的差異與暗礁。
唯有提前規劃、明晰權屬、保留證據,才能在複雜的跨境法律環境中,守住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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