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再生育的一方能否以此為由變更撫養權?

2019-04-02


無法再生育的一方能否以此為由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一般是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並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確定。但是,在撫養權確定後,無法再生育的一方能否以此為由請求變更撫養關系? 

女方盧某與男方葉某婚後雙方育有3名女兒,現已離婚。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書》 中明確了3名女兒的撫養權歸男方擁有。但是,女方後來因生理上的疾病導致可能無法再次生育,遂請求變更3名子女的撫養權。 

法院認為,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約定3名女兒由男方撫養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三個小孩事實上一直跟隨男方生活,男方具有撫養三個小孩的能力和條件,為給三個小孩一個相對穩定的成長環境,故對女方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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