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公司股權分割
一、夫妻離婚有限公司股權分割
1、條件1 夫妻協商一致。
2、條件2 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配偶可為股東。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配偶可為股東。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股東配偶可分錢,但無股東資格。
二、離婚普通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分割
1、條件1 夫妻協商一致。
2、條件2 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配偶取得合夥人地位。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可分割:配偶可分錢,無合夥人地位。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配偶可分錢,無合夥人地位。 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配偶取得合夥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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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中港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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