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內企業的借款合同遭拒付

2020-02-10


與國內企業的借款合同遭拒付


許先生與另外三名友人共同借款一千萬人民幣予一國內企業作研發之用,並約定兩年的還款期以及20%的年利息,但該國內企業並沒有按期支付全部利息和償還本金。

 

法院在庭審中考慮到儘管原告為香港居民且未在借款合同中列明適用法律,但由於案中的借款合同在內地簽訂,且原告同意適用中國內地法律,本案依中國內地法律作為准據法進行審理。

 

本律師事務所成功為許生及其友人請求法院判決該國內企業償還一千萬元的借款、以及240萬元的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在案中所訂立的借款合同確有不足的地方,雖然最終還是獲得法院公平的判決,建議大家在訂立合同時先咨詢律師。

 

案号:(2018)粤0391民初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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