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聚焦:愛情翻車,查無記錄的“婚姻陷阱”

1977年,港人鄭生與莫女士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育一子一女,但因歷史原因未進行婚姻登記。1997年,莫女士以鄭生妻子的身份領取香港居民身份證。2018年,鄭生與趙女士結識,並確立男女朋友關係,不久後在深圳登記結婚,自以為“查無記錄”即單身,卻不知早年事實婚姻已被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鄭生有配偶而重婚,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法院判決

1. 判決要點解析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重點審查了以下幾個關鍵事實:

事實婚姻的構成:鄭先生與莫女士自1977年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生育子女,符合事實婚姻的實質要件並且莫女士1997年以鄭生配偶身份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

法律時點關鍵:兩人的同居關係始於1977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認定鄭先生與莫女士的事實婚姻關係成立且有效鄭先生在未解除前一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與趙女士登記結婚,構成重婚罪判處鄭先生拘役五個月

三、律師建議

婚前“法律體檢”務必全面,不僅要查詢內地婚姻登記記錄,還需注意覆蓋所有可能涉及事實婚姻的地區,關注是否有長期同居、生育情況。

保留早年共同生活的證據,合照、信件、共同帳戶、子女出生證明,特別注意官方文件中是否曾以“配偶”身份出現。

法律程式不能省略,若存在事實婚姻關係,必須通過法律程式正式解除,不能僅憑“分居多年”或“口頭同意”視為關係解除。

跨境專業支持必不可少,可以委託熟悉兩地婚姻法的律師團隊提供專業意見,跨境當事人可委託律師團隊查詢婚姻登記及事實婚姻記錄。

四、結語

愛情可以跨越山海,但法律風險必須用理性丈量。一紙協議、一次查詢、一份證據,或許就是避免人財兩失的關鍵。理性與謹慎不是對愛情的懷疑,而是對彼此人生負責任的態度。法律從不是愛的對立面,而是讓真心不被辜負的盾牌。願每一段姻緣,既有白首不離的熾熱,也有進退得宜的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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