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港籍二姐捲入廣州房產繼承糾紛

隨著粵港澳大灣區融合加速,越來越多香港居民面臨跨境財產繼承問題。本案中,香港籍二姐未出資購房,是否仍有權平分父母留下的廣州房產?

本案涉及廣州一個家庭中的四名子女:大哥、香港籍二姐、三弟與四弟。父母在廣州共有一套房產,登記於父親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親早於母親去世。

母親在世期間,四兄妹曾一同辦理繼承相關公證手續。母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丈夫所占的房產份額,同意由四名子女平均分配父親享有的50%產權。然而,母親去世後,關於她名下另外50%產權的分配問題,卻在兄妹之間引發了激烈爭議。

兩名弟弟堅持認為:“二姐長期居住香港,從未為購房出資,不應平分遺產。”大哥和香港籍二姐則要求均分遺產

 


二、法院如何判決:法定繼承的剛性原則

1. 判決要點解析

父母雙方未曾立下遺囑或存在遺贈撫養協議本案屬於法定繼承糾紛。根據法律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平等的。除非存在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情形,否則一般情況下應當均等分割遺產。

出資情況不影響基於身份關係的法定繼承權如認為出資應獲補償,可另案主張

 

2. 判決結果

最終判決:

涉案廣州房產由四兄妹共同繼承每人各享有四分之一(25%)的產權份額

 

三、律師解讀:什麼情況下不平分?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四、常見問題

Q1:香港居民繼承內地房產,稅率比內地居民高嗎?

目前內地未開徵遺產稅,繼承環節主要費用為公證費、登記費等,香港居民與內地居民標準相同。

 

Q2:父母生前立遺囑能否排除未出資子女?

   可以。一般情況下父母可通過遺囑自由處分個人財產,但需注意只能處分自己份額需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遺囑形式須合法

 

五、結語:法律是底線,親情是追求

這起廣州四兄妹的繼承糾紛案,最終以“四人各得四分之一”落下帷幕。判決書上的墨蹟可以乾涸,但親情賬簿上的裂痕可能需要更長時間修復。家產本是親情的紐帶,卻常成為親情的試金石。在遺產處理中,既要尊重法律規定,也應兼顧家庭和睦。若能在生前做好財產規劃,或許就能避免身後子女對簿公堂、親情破碎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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