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共同財產方面
在中國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編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法律特別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所取得的工資、投資收益等財產,一般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原則上應平均分割,並兼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權益。
在香港,夫妻雙方婚後的財產仍歸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係自動混同。
2.共同債務制度
在中國內地,夫妻為共同生活、經營所負債務,一般認定為共同債務,需雙方共同償還。
在香港,法律未設定“夫妻共同債務”概念,債務原則上由借貸方自行承擔。
3.個人財產的範圍
在中國內地,以下財產通常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等。
在香港,一般情況下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
4.子女撫養權的一般原則
在中國內地,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在香港,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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