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聚焦:非婚生子手持複印件,聲稱兩個哥哥已放棄繼承

1.1家庭背景:父親的三個兒子

霍先生的父親於2022年去世,留下三個兒子。父親生前有兩段感情:先與前妻結婚,生育兩個哥哥;前妻去世後,與霍先生母親在香港生育了霍先生(非婚生子),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1.2父親的遺產

父親留下的遺產包括:深圳市福田區某村自建房——已由三兄弟自行分配完畢,以及深圳市福田區的一處商品房(涉案房產)。

 

1.3兩個哥哥已放棄繼承?

霍先生起訴稱:在分配第一處自建房產時,他放棄了部分權益,作為補償,兩個哥哥同意放棄對涉案房產的繼承權。

為了證明這一點,他提交了一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複印件,上面顯示兩位哥哥的簽字按手印,聲明放棄涉案房產的繼承權。判令涉案房產由他一人繼承。

兩位哥哥的回應:他們承認黃某甲是非婚生子,承認三兄弟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不承認放棄繼承權,對《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複印件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霍先生則稱:原件在兩個哥哥那裏,他拿不到。


二、法院判決

2.1關鍵的證據問題

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霍先生向法院申請對《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複印件中兩個哥哥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

法院依法委託鑒定所進行鑒定。然而,鑒定機構審查後答復:依目前的鑒定材料(僅有複印件)無法進行鑒定。

2.2法院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繼承人(父親)未立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霍先生(非婚生子)與兩位哥哥(婚生子)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平等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的證明責任:霍先生主張兩位哥哥已放棄繼承權,但提交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沒有原件,無法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其真實性,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確認。

舉證不利後果: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主張的“兩位哥哥已放棄繼承權”的事實,不予采信。

2.3判決結果

霍先生繼承34%的份額,兩位哥哥各繼承33%的份額。


三、律師解讀:非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3.1 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繼承權

本案再次確認了一個重要原則: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在法定繼承中,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應當均等。本案中,若非原告主張的“放棄繼承”成立,他本可獲得全部房產;因主張不成立,他與兩位哥哥均等繼承——原告34%,兩被告各33%,基本體現了均等原則。


四、結語

霍先生的遭遇令人惋惜——他本是父親的親生兒子,與兩個哥哥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若《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真實有效,他本可獲得全部房產。然而,因為一份拿不出原件的複印件,他最終只分得34%

財富傳承,不僅需要親情維繫,更需要證據保全。在處理繼承事宜時,請記住:重要檔,落紙為安;簽字畫押,原件在手;證據為王,有備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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