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養仔十幾年才知道不是親生?有無賠償?
一、背景聚焦
吳先生與蔡女士結婚,次年兒子出生。幾年後離婚,在離婚訴訟中一紙親子鑒定揭穿殘酷真相,兒子非親生!法院當時判決:准予離婚,孩子歸生母蔡女士,吳先生獲賠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
神轉折來了!兩人竟再次結婚了,不過好景不長,沒過幾年又離婚了,經調解協議:“兒子”由吳先生撫養,蔡女士每年付8000元撫養費,吳先生獲贈房產一套。然而,蔡女士未按協議足額支付撫養費,導致吳先生不滿。隨後,蔡女士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吳先生同意變更撫養關係,但提出以下補償要求:補償十二年來撫養的費用損失,賠償精神撫慰金,總計30萬元。

二、法院判決
撫養權歸生母,兒子已12歲並且明確表達希望隨母親生活的意願,蔡女士香港定居有撫養能力。
雙方第一次離婚時,法院已對吳先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及撫養費用作出處理。重婚後,吳先生繼續撫養“兒子”的行為應視為自願行為。
蔡女士未按調解協議足額支付撫養費,吳先生可通過執行程式追討欠款。
三、律師觀點
欺詐性撫養可索賠,但受時效與證據限制。若男方不知情撫養非親生子,理論上可主張撫養費返還及精神賠償。本案特殊性在於首次離婚已獲賠償,且重婚共同撫養的行為應視為自願撫養。子女意願,年滿8周歲子女的撫養意願需被優先尊重。拖欠撫養費≠賠償,拖欠費用應通過執行程式予以解決。
四、結語
若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現親子關係存在疑點,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確認親子關係並主張權利,避免事後追索困難。法院在保障小朋友健康成長的同時,也厘清了歷史賠償與當下債權的界限。對於“欺詐性撫養”受害者,及時維權、保留證據、厘清法律關係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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