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不過戶!深圳買房陷迷局,證剛到手賣家就反悔?
一、背景聚焦
1988年,香港居民胡女士買下深圳一套房產,與賣家林先生簽訂《房產轉讓合同》,雙方買賣成交後,即攜帶房產權證書到深圳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該房產所有權即歸胡女士所有。並且在公證處對《房產轉讓合同》進行了公證。然而,因房產證的原因過戶陷入停滯,未想到,這一等竟是25年。

二、證到反悔
2013年,房產所在社區啟動舊改,胡女士終於看到了轉機,林先生取得房產證,並在舊改辦工作人員面前承諾配合過戶。戲劇性轉折緊隨而至,手握新證的林先生突然翻臉,拒絕過戶!更提出反訴,聲稱胡女士當時案外人文先生的委託購買,然而並沒有向第三人付清購房款,現在要求收回房產並索要租金。
三、法庭博弈
核心爭議是25年前的房款到底付沒付?胡女士出示關鍵證據,一份1988年林先生親筆《委託書》,載明“房款已收訖”。法院啟動筆跡鑒定,結果顯示《委託書》確為林先生所寫。
判決合同有效,雖簽約時賣方林先生未獲產權證,不影響合同效力;公證書+付款約定+筆跡鑒定形成完整證據鏈證實房款已付;林先生須30日內協助胡女士辦理產權轉移;
索要租金、收回房產均無依據。
四、律師觀點
簽約後最好立即啟動過戶程式,莫因“暫不能辦”無限拖延;大額支付務必通過銀行轉賬,保留憑證,現金交易需對方簽收據;證據留痕很重要,法律不認“理所當然”,只認登記簿與紙面證據。
五、結語
25年光陰足以讓房產增值千萬,而一紙過戶登記,才是權利最堅硬的鎧甲。萬幸終於等來法律確權,但25年的維權成本與房價飛漲的對比,仍令人唏噓。時間從不等人,產權登記更不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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